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9期)
2006-09-20 08:57  文章来源:整规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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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5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下发后,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等单位和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部署工作。2005年5月20日,商务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召开了“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印发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成立了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推动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详细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和打击六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超出合同期限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以虚假合同骗取资金和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欺诈行为。针对以上六类重点,商务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文件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2005年6月份以来,各地方各部门针对六类欺诈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30万人次,出动车辆10万余台次;检查各种经营场所10万多个,当场纠正不规范行为1万多次;查处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和违法巨奖销售案件2000多宗,查处美容美发行业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万多宗,查处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诈骗案件20多宗。在专项行动中,还集中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比如,河北省与吉林、辽宁合作共同查处了“韩国中国城”招收中国劳务人员的涉嫌欺诈案,北京市查处了水晶恋公司特许经营欺诈案,湖北省查处了“重庆仔儿”火锅城等价格欺诈案等等。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配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开展,9月1日-30日,全国整规办会同中宣部等10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以“倡导诚信兴商,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期间,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反欺诈知识和典型案例,发布消费预警信息,曝光一批失信违规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连续制播了五期“打击商贸欺诈—我们在行动”专题节目,产生了强烈社会反响。《金融时报》、《国际商报》、《中国税务报》、《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等报纸都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设了打击商业欺诈的相关专栏。

  (四)建立规则,探索长效机制。

  在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和地区本着打击与规范并重,监督与管理并举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比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建立欺诈分子的失信记录;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都分别制定,对违法违规依法进行披露;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文本》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和《云南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个多月以来,经过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

  (一)打击商业欺诈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商业欺诈的高发时期,各种商业欺诈行为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呈现出智能化、新型化、隐蔽化、跨国化等特征。从国内情况来看,当前商业欺诈有从“一对一欺诈”向“一对多欺诈”发展的趋势,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从国际趋势来看,当前商业欺诈已经成为与洗钱、贩毒并列的三大毒瘤,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已经成为跨国打击的重点。

  (二)对商业欺诈的监管法律还存在某些空白。

  当前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商业欺诈行为,往往采取规避现行法律的手段,以合法的身份出现,使执法部门查处时适用法律困难。比如对于“众旺消费储值”和“万里大造林”这类新型的商业欺诈,《刑法》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都很难直接适用,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也找不到查处的依据。再如,当前“傍名牌”案例频出,表面上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侵权,根本上则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其商业欺诈故意明显,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规范,执法部门查处时无法可依。又如,对违法的有奖销售,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促销奖品价值的有效界定。另外,现行法律对欺诈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也是当前商业欺诈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执法部门间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对商业欺诈监管尚未形成合力是当前打击商业欺诈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中,不法之徒得以利用各部门监管之间的缝隙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已被某些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却被别的部门赋予高信用等级,并给予众多便利。这种现象并非一起两起。

  (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较弱。

  消费者普遍缺乏预防商业欺诈的知识和能力,即使上当受骗了,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不仅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缺乏联防联治的有效手段。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对诈骗分子的信息记录,导致诈骗分子屡屡得逞。另外,政府部门关于商业欺诈的公共服务职能还比较滞后,缺乏对消费者反商业欺诈的教育和相关预警提示。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落实完成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做好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做好完成专项行动的总结。

  二是开展反商业欺诈的调研工作。对反商业欺诈进行系统研究,对中国商业欺诈现象进行深入调研。开展对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反商业欺诈立法和执法的调研,并召开反商业欺诈工作座谈会、立法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研讨会,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反商业欺诈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是建立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一是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对商业欺诈进行预警和联合监管。二是建设中国反商业欺诈信息门户,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反商业欺诈的服务。

  四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预防商业欺诈能力。定期编写发布商业欺诈警示信息。与重点媒体合作,开辟“反商业欺诈专栏”。每季度围绕一个重点领域,组织电视媒体对一些重大欺诈行为进行深度挖掘,制作系列节目。编写、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和光盘等。与电视台合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和电视宣传片。办好每年一度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五是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指导商会协会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预防欺诈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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