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情况综述
2007-08-10 08:47  文章来源:全国整规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5月24至2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南京召开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
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流地方信用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探讨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来自中宣部、发改委等10余个部门和20多个省(区、市)的代表,以及信用领域专家学者、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士近200人参会。
一、会议反映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明显进展
(一)地方政府认识到位,行动积极,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成效明显。
近几年,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提出了诚信建设的目标和口号,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具特色的领导推进机制,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突破。
1.建设了多来源、跨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地都把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重庆、湖南、宁波等省市都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入库企业数近80万家,数据88类919项;深圳市集成了97万余家市场主体的3432万余条信用信息。
2.制定了信用法规和标准。浙江省制订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
3.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各地围绕信用产品使用这一关键环节,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育。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要求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累计提供个人信用报告683万份,平均日出具信用报告约6000份,个人信用报告成为个人信贷、就业、公务员录取的重要依据。
4.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企业信用调查机构200多家,信用担保机构5000多家,商帐管理企业1500多家,其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500多家,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上海市专门成立了信用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统计,开展会员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5.推进跨地区信息共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开展区域合作机制,打造“信用长三角”,成立了江浙沪信用体系工作组,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制定了三地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初步实现了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展开。
1.依托管理职能,归集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了5.4亿自然人和82%的企业信贷总额;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根据交易主体的以往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和频率设立了“关注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库;保监会计划建立包括客户投诉和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信用资料在内的信息系统;建设部对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系统,并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档案;财政部依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档案系统。
2.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确立了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标准,明确了在市场监管中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内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4年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税务总局制订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海关对在册的30多万家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
3.探索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联合监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对企业基础信息的比对和交叉稽核,提高了监管能力。全国整规办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监管信息共享和分析预警系统,并准备在全国推广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会议深入讨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些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深入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律,处理好4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地方、部门先行先试与形成全国统一模式和体系的关系。
就社会信用体系本身而言来说,应该统一、完整,实现全覆盖,才能充分发挥效能。现阶段,在认识还不完全统一,实践还不充分,目标模式还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一味追求自上而下统一模式,会拖延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
从近些年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了可行的运行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果,并且出现了两个积极的趋势:一是地区之间的不同探索有趋同的倾向;二是地区之间相互联通、实现共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由此可见,地方和部门局部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试验和示范带动作用,打下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条块关系。
当前,部门和地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都很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目前的问题是,条块之间还没有互相联通。部门侧重于通过信用分类监管,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地方则侧重于树立地方形象,改善贸易投资环境。部门和地方之间应当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三)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在信息资源分割封闭、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的形势下,政府必须积极行动,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体制,促进信息公开,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强化信用监管,引导信用需求,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同时要把握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四)正确处理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关系。
信用体系建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衡量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就是能否通过应用使信用缺失问题得到缓解或根治。与会代表都认为上海、深圳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卓有成效,主要原因就是见到了实效,上海的不良贷款率连续五年下降,只有百分之二点几,深圳市的不到百分之一,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会议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
尽管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面临的困难和制约因素也比较突出,代表们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促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局限于一般号召,实际效果不大。建议进一步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使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真正抓起来。
(二)打破封锁和垄断,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
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面临的共性问题是征信难,特别某些政府部门封闭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首先,各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系统,把本系统内的监管信息整合好,增加信用分类管理的功能,实现系统内的共享;其次,围绕各部门的管理需求,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的横向共享;再次,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实现信息交换,有效地利用监管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最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
(三)加快信用立法和标准化建设
我国信用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瓶颈。应当通过立法,规制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等行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等重大问题;通过标准化建设,统一信用信息技术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并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奠定技术基础。
(四)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不能政府“一头热”,要发挥行业组织、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公民等主体的作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形成信用风险防范和自律制度,从自主调查为主转向利用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实行信用评价。
(五)扶持信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其执业行为。
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规模、结构、专业化水平都有待提高,信用市场存在供需两缺的现象。应当采取措施,培育信用需求,扶持信用中介企业,同时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六)继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要继续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诚信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形成“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损”的社会氛围。
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