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共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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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8 10:34 文章来源:整规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政府信息公开共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上海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贺寿昌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非常高兴参加“信用建设-热点与难点”论坛,有这个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我国及上海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热点与难点。应会议邀请,我着重从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谈一谈自已的一点思考。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出发点就是解决市场中的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用信息数据的可得性,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信息和数据是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否则就无从生产信用产品。因此,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从征信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迅速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机构及社会各界、市场主体所取得。也就是说,征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社会各界、市场主体能获得市场活动所需的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这也是入世以后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政府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构筑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的要求,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信息资源特性与信用信息内涵的认识
1. 信息资源特性决定了共享的可能性。信息资源一种特殊的资源,有许多不同于物质资源的特性,包括共享性、时效性、不可分性、不同一性、驾驭性、稀缺性和动态性。因此在没有技术障碍及保密要求的情况下,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可以让使用者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克隆,并且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并不对信息源造成任何的伤害,同时,信息资源的共享常常是双向的,信息资源在交互过程中不断升值,最终使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共享中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说,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双赢”。
2. 信用信息的范畴及分布。信用信息是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基础,企业和个人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范畴,分布特性也不尽相同。以上海市颁布的两个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为例,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第2部分:数据交换要求》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两部分。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6类275个数据项:基本情况、资质许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知识产权情况、公共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别、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股东成员状况等;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企业质量技术行为记录;企业进出口行为记录;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记录;企业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行为记录;企业纳税行为记录;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以及包括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情况的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7类:身份信息、配偶身份、联络信息、工作单位、金融帐户、非金融帐户、公共记录等7类154个数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居所、婚姻状况;个人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情况记录;个人纳税、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包括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从以上信用信息分类中可以看出,目前,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如工商、税务、财政、外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质检、药监、社保、法院等不同的政府、司法部门及公用事业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而长期以来,大量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的信用信息和数据,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控制,条块分割,相互封锁,缺乏有效共享,加上当前国家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定不够清晰,也使得部门公开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存在法律上的顾虑,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流动、公开效率大为降低,大量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
二、信息公开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1.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是世界通用规则要求。我国已加入了WTO,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被纳入世界性的信用规则体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透明是WTO规则对成员方政策环境的要求。而政府信息公开亦是政府职能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转变的必然要求。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出现在政府主体身上的行政神秘化等信息公开不足的现象不但背离了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更从本质上否定了公民的权利,造成政府诚信在公众视野中大打折扣。相反,一个注重有原则有章法地公开信息的政府和政府部门却能够通过信息公开本身,传播有利信息,塑造诚信政府形象,为整个社会信任的塑造做到良好表率。
2.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明确具体要求。今年一月份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在2004年就率先发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年三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3. 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政府信息公开具备了技术条件。2002年以来,在国家的总体要求下,上海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了统一规划与部署,到去年底,上海已基本形成由市公务网、政务外网、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共同构成的电子政务基础网络平台;基本形成“金盾”、“金管”、“金税”、“金水”、“金审”、“金财”、“社会保障”等一批对国家“金”字号工程地方配套的业务系统,并建设具备上海特色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初步建立了上海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统一企业基础信息库及数据交换平台、初步建成了以数字地形图、数字化遥感影像图为基础的城市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基本形成“一站式(网站)”、“一线通(热线)”、“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集约化信息服务模式和政务信息资源依法公开和有效共享的工作机制,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益明显提高。
政府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可以实现系统内各部门、各层面之间的办公业务和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基本解决过去行业分割、部门分割造成的资源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共享、操作运行各行其是的弊端,并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门户,实现了政府公开信息的数字化存储、电子化管理和网络化利用,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仅可以使相关部门实行综合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也使得企业、个人、社会团体获得信用信息更为便利。
三、上海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1. 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情况。上海在1996年开始实行政务公开制度,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全国省级政府中第一个颁布的,标志着上海的政务公开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新阶段。
上海这些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类,包括
主动公开五大类:管理规划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设置和人事、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免予公开六大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执法有关、公开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之外,其余政府信息都应允许公民申请公开。并提供了相应的行政、司法监督和救济途径。
上海把政府信息公开充分与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文件管理、安全保密、网站建设等工作。据悉,上海所有政府部门已完成了1995年以来各类政府信息的分类与编目,并逐步实现了数字化,为电子政务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截至去年年底,上海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近21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到96%;累计收到2.4万件公开申请,其中80%的申请得到了满足或部分满足,一大批事关民生和发展的政府信息得到公开,在连续两年的政风行风测评中,信息公开指标公众满意度位居首位。
2. 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上海诚信体系建设起步于1999年的个人信用征信试点。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模式的转变,目前形成了“一个联合征信平台、个人、企业两大征信系统”的格局。“一个平台”是指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分散、零碎的信用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整合共享,“两大系统”是根据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在采集来源、信息范围和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建设对应的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加工和服务。而《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个人、企业征信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和披露、加工和服务,以及信息提供部门、产品使用部门与征信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信息流动有章可循,使征信业务规范发展,也使个人、企业的隐私、商业秘密得到了一定的保护。目前,在上海备案登记的征信机构已有47家。
四、对一些瓶颈问题的思考
虽然上海的信息(包括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上海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解决。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特别是征信机构及各市场主体获得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而且政府信息的收费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不少政府部门通过下属信息中心或相关经营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没有统一的定价机制。
因此,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工商、税务、质检、银行、行业协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已有的数据库系统,通过政务外网、业务专网和互联网,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比对的核心平台,支撑政府部门、公共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在信用数据交换共享、请求服务、决策支持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按照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业务主体的不同需求,新建、改建或续建若干与核心平台互联互通的分系统。重点推进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建设和完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重点行业和人才交流、房屋买卖租赁、公证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行业协会等信用信息服务分平台;建立与国家条线和长三角地区的接口系统。加快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比对,以及个人、企业信用检索比对系统建设。促进社会各层面、各行业充分开发和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用信息流通成本,提高信用信息利用效率。(信息采集和应用范围比联合征信系统要广)
二是上海目前政府信息资源的目录体系、采集体系、基础编码体系、交换体系、分类指标体系等基础性、普遍性的技术规范尚未系统形成,各部门对信息资源的分类、定义和代码标准尚未完全统一。根据上海相关部门05年的统计,上海政府部门与经济领域相关的应用系统有十几套,企业需要购买的IC卡就有好几张,市级有关部门下发街道的与人口领域相关的应用系统有很多套,系统相互间不互联互通。这不仅对政府之间的资源共享造成低效率,也加大了企业、市民的负担。
因此,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续深化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要注意促进跨部门应用信息共享,重点建设和完善市区两级交换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特别是建设和整合“一口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服务窗口,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形成规范有效的交换与共享机制。要推进面向企业和个人两个市场主体的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共享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给企业、市民带来更为便利的服务。要注意与上海已发布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之间的衔接。
三是《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由于较早制定,其指导思想与《规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有所区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规定》的实施。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目前我国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给征信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诚信体系建设较早较快等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要率先进行探索实践,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推动征信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