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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并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2006-02-15 17:40   

  完备的法律体系

  双轨并行

  在立法的同时,中国相继设立了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各个机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和司法双轨并行、多方联动的保护体制,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衔接运作机制图

  保护知识产权各单位职能分工

  保护知识产权组成单位列表

  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种类


  国际保护机制与国际合作

  中国已经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内绝大多数的国际公约,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简要情况:

  1980年6月,加入《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4月30日,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8月9日,成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1995年7月1日,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种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995年12月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1996年9月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1997年6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99年3月23日,加入《保护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中国政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探索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中美:

  1992年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2000年建立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
  2003年开始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圆桌会议
  2004年成立了中美商贸联委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中欧:

  1992年签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
  1996年开始进行为期六年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2003年签署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
  2005年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与法意:

  1985年开始每年举行中法商标工作组会议
  1998年9月签订《中法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2004年签署中意地理标志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年签署中法地理标志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与日韩:

  建立了知识产权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
  2001年开始三国知识产权局之间每年定期举行政策对话机制
  中日著作权行政部门之间每年举行定期会晤
  2003年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订《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
  1996年起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与日本特许厅建立两局领导不定期会谈机制
  中国与其他国家:1995年,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泰国智慧财产厅签署了《中泰商标领域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年签订了《商标合作活动计划》,2004年签订了新的《商标合作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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