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打击商业欺诈 >  打击非法行医 >  正文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培训班在京举办
2005-08-11 13:37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印发〈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提高地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能力,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办了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直接承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任务的医政处、法监处、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和同志共计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赵同刚司长以“如何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为题对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进行了回顾和介绍,传达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近期的指示。赵司长着重强调了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专项行动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抓住机遇、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尊重医学科学规律、弘扬职业道德上。二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当好牵头人,做好组织协调,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三是要注重查办案件。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及时查办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注重典型案件的办理,建立地区间办案的协调机制。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注重整治实效。要经常对下一级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检查办案情况和督办重大案件。五是要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通过舆论监督促进执法监督工作。注重案件的主动曝光,保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
  苏志副司长就如何加大专项行动力度,做好案件查处工作作了报告。提出案件查处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专项行动的目标,加大打击力度,抓好投诉举报,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联合协作办案,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尤其是向司法机关的移送。要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证据意识,注重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证据的收集与应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地区之间要加强案件协查协办工作,各地要报送案件查处的详细情况。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曝光力度。把握法律政策界线,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请示和答复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培训班上,卫生部医政司张宗久副司长、政策法规司汪建荣副司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许志仁巡视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程虎副庭长,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徐永同志,分别就医政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行政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了讲授,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的内容、法律依据以及卫生部对有关问题的答复和批复。四川、上海、北京等省市作了医政执法经验介绍。
  苏志副司长在培训班总结时提出几点具体要求:一是请各省的代表回去后立即向厅领导汇报,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尽快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部党组的要求上来,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扎扎实实、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二要突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案件。打击非法行医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但是不能有畏惧心理,不能有畏难情绪。各地既要把握好政策、法律界线,提高办案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用好用足政策,加大处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不要太过于纠缠细枝末节,防止久拖不决。对各地查办的典型重大案件和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线索、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及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工作,上海等地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通过强大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攻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医务工作者。四是各地一定要加强月报工作。如不能及时按要求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析原因,适时给予通报和督办。五要加强法规政策研究。各地也要注意总结,对地方可以解决的问题,各地要多想办法研究解决,对地方难以解决的,该请示的要请示,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川、上海、河南等省市的宝贵经验各地要学习和借鉴。六是专项行动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要注重程序和依法行政,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要通过抓大案要案和有计划地组织几次专项行动或战役,掀起专项行动的高潮。适当的时候,全国专项行动办还要开展经验交流,案例研讨,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监督部门要与医政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整规办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