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简报编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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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11 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陆续下发了本省(区、市)专项行动方案,启动了专项行动工作。
截至2005年6月6日,天津、上海、西藏、广西、四川、安徽等28个省(区、市)下发了本省(区、市)专项行动方案,福建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各部门会签并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转发。北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仍未上报专项行动方案。四川、辽宁、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按照《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上报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为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安徽、四川等省已编发5期以上专项行动简报,云南、贵州、江苏、辽宁、吉林、天津、青海、甘肃等省(区、市)也编发了多期专项行动简报。
为进一步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简报编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二是收集各地工作情况,交流推广先进做法;三是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并予曝光;四是各地要速报工作方案。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二、为提高各地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务院领导同志、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交流专项行动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形式及时编发各地、各成员单位提供的重要信息。各省(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按照《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重要信息及时编发简报。
三、简报要求言简意赅,严格把好内容和文字关。请省(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具体负责简报编写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于6月底前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为加强宣传各省(区、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我部拟在卫生部网站专栏中专门张贴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简报,请各省(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送纸质简报、信息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yzjdc@tom.com。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联系人:张爽010-68792124,冯光010-68792040。自动传真:010-6879238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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