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长春市11种价格欺诈行为将被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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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6 15:27 文章来源:吉林省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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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春节期间,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11种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这11种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市场最低、出厂价、批发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以降价或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降价或折扣原因、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且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的计算办法等相关内容的;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价格和数量相关内容的;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方式数额等相关内容的;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等相关内容的;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对所列举的11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只要定性为价格欺诈的,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根据价格违法形为处罚规定给予2到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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