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国反商业欺诈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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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5 09:39 文章来源:整规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完善我国反商业欺诈的法律制度
——“反商业欺诈”课题研究前期成果汇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 王卫国
一、我国反商业欺诈的现状
商业欺诈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利益而使他方受损失的行为。商业欺诈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商业欺诈具有欺骗性、火力性和危害性的特征。其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故意或放任地以虚假的或者不充分的信息使他人陷于误解或不知情,或者故意或放任地利用他人主观上的误解或不知情,使他人与之交易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交易条件。商业欺诈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是利用人们的逐利心理特别是侥幸发财的愿望加以引诱,二是利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加以误导。其危害主要在于:首先,使交易相对人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有时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其次,恶化市场环境,导致信用下降和交易成本提高,甚至给社会造成政治的、文化的恶劣影响。
自从有市场经济以来,欺诈现象便滋生于市场环境之中。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配套制度不健全,伴随各种复杂的原因,商业欺诈现象迅速滋生,异常猖獗。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我国陆续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有关部门还采取了如“质量万里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行动来遏制商业欺诈。群众中亦自发地出现了与商业欺诈作斗争的“王海现象”等维权事例。但是,由于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没有健全,具体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商业欺诈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目前,商业欺诈现象已经从最初的个别种类的产品质量问题延伸到所有的商业领域,包括商品零售与批发、各种各样的服务、国际贸易和金融等等。
2001年4月,国务院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总负责、31个部委参加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整顿。新一届政府就任后,吴仪副总理接任组长,成员单位扩大至36个部委,继续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商业欺诈”。截至目前,由国务院牵头,各部委积极参与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已历时两年有余。各部门在集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方面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
为了巩固打击商业欺诈行动的成果,完善反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体系,建立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4月委托并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反商业欺诈》专家组成员王卫国教授组织科研团队,开展“反商业欺诈”的长期研究。目前,课题组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研究报告。现将报告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二、研究报告内容介绍
报告一:我国商业欺诈种类和特点研究
商业欺诈可分为商品服务欺诈、投资欺诈、金融欺诈和破产欺诈四大类。其中,前一类主要为对商人对消费者(B to C)的欺诈,后三类主要为对商人对商人(B to B)的欺诈。目前国际上着重研究的是商人对商人的欺诈,特别是投资类和金融类的商业欺诈。这些欺诈的技术性强、金额巨大、国际化程度高。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商人对消费者欺诈的现象更加突出,其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危害也更显著。因此,本课题第一阶段的关注重点是商品服务欺诈。
商业领域中存在着多种行业,课题组选取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作为分析对象。包括:商品零售业、房地产业、汽车销售与维修业、电子产品销售与维修业、电信服务业、旅游业、医疗卫生业、特许经营业。课题报告对这些行业中的商业欺诈现象进行了综合描述和典型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总体的分类和特征分析。
总的说来,这些商业欺诈的手法主要有15种:(1)虚构资质进行欺诈;(2)利用或虚构专业术语、新型概念进行欺诈;(3)利用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和长期性进行欺诈;(4)利用虚假承诺进行欺诈;(5)以非正常利益作引诱进行欺诈;(6)虚构供需紧张信息进行欺诈;(7)隐瞒交易的附加条件进行欺诈;(8)利用欺骗性或误导性宣传进行欺诈;(9)虚构商品和服务品质欺诈;(10)价格欺诈;(11)利用知名人士、权威机构提升可信度进行欺诈;(12)“强制”接受隐性服务进行欺诈;(13)利用对相同背景者的信任进行欺诈;(14)利用不适当或不规范的文件增强信誉度进行欺诈;(15)利用短信进行欺诈。
报告二:我国商业欺诈的成因、发展趋势及综合对策研究
报告首先对商业欺诈的成因进行了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具体方面,分别对商品买卖及其辅助服务行业、旅游、电信等独立服务行业和新兴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业的商业欺诈成因进行了分别的研究,然后从抽象方面,对商业欺诈产生的社会文化心理根源、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制度根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社会制度方面,主要指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执法、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二是缺乏相关社会制度建构,如在征信体系、信息共享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三是缺乏反商业欺诈的专业研究组织;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五是“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
然后,报告研究了商业欺诈的发展趋势。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商业欺诈现象的发展趋势大体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欺诈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二是这类案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获得较有效的处理;三是商业欺诈正在从产品质量、价格、直接假冒等简单的欺诈手段,向利用合同、虚假广告宣传等较复杂手段发展;四是商业欺诈涉及的行业正在从日用百货转向电器、房产、汽车等高价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向旅游、咨询等行业蔓延。基本趋势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简单的手段向复杂手段,由日常用品到高科技、高价值产品及奢侈品,并逐步扩大到整个商业领域,全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报告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相应制度建构四个方面进行对商业欺诈治理的综合对策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报告三:外国政府在打击商业欺诈中的作用及立法和执法体制研究
报告的研究对象包括五大板块:
一是欧盟反商业欺诈的措施和体制研究,重点研究了欧盟2001-2003年防治欺诈行动计划和2004-2007年的新防治欺诈行动计划以及它们的实施情况,此外还对波兰反商业欺诈作了个案分析。
二是英国反商业欺诈的措施和体制研究,重点分析了英国《2006欺诈法》、考察了英国的反商业欺诈机制,包括基本策略的制定、信息报告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欺诈预防机制、欺诈调查机制和欺诈惩罚机制等要点。
三是美国反商业欺诈的措施和体制研究。首先以新泽西州为典型观察了州立法的情况。随后从基本政策、监控和投诉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等方面考察了美国反商业欺诈的制度和措施,进而指出了美国反商业欺诈的一个特色——重视制定帮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指南。
四是非洲国家商业欺诈问题概况的研究。主要介绍了非洲国家商业欺诈调查报告的内容,重点问题包括欺诈问题在非洲的严重性,欺诈的实施形式、直接原因和社会成因,以及对欺诈防治工作现状的评价。其总的结论是,只有各有关组织保证遵循法律规章,建立必要的内部管控和欺诈风险管理机制并做到有效地实施,改善和管理这些反欺诈机制,非洲未来的欺诈问题才会得到缓解。
五是国际组织反商业欺诈文件的研究。包括联合国的《未来可能进行的与商业欺诈问题有关的工作——秘书处的说明》、《无力偿债问题国际学会商业欺诈问题委员会的建议——商业欺诈领域的研究建议和相关建议》、《关于欺诈、非法滥用和伪造身份资料及有关犯罪的研究——秘书长的报告》三个文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跨境商业欺诈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准则》。
报告在研究中注意总结国外经验对我国反商业欺诈的启示。
报告四:我国反商业欺诈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和执法的研究
报告分为案例研究和主要法律考察两个部分。
在案例研究部分,选择了三个典型案例:山东众旺“消费储值”案,SK-Ⅱ化妆品公司产品欺诈案和商场促销欺诈案。案例分析主要分析案件中欺诈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三方面的行为特点,总结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原因,提出相应的法治对策。
在法律考察部分,报告以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考察重点,进行了从立法目的到规则内容的分析评价。报告认为,这三部法律关于商业欺诈行为的规制,立法目的各有侧重但多有重合;规则设计重复而存在漏洞。
报告对强化反商业欺诈立法提出了三点思考:首先,应该转变立法理念,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并重。其次,在规则的设计上,要尽量保持商业欺诈行为外延的开放性。再次,应扩展制约商业欺诈行为立法的适用领域。
报告的结论是,目前已有的反商业欺诈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商业欺诈的复杂性、隐蔽性、频繁性和危害性的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除了实物贸易领域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如电信、旅游、中介、劳务、教育、医疗、娱乐、美容等)和金融交易领域(如投资、借贷、股票、期货、票据、信用证等)已经出现大量的商业欺诈现象。同时,除了以消费者为对象的商业欺诈外,以企业和政府机构为对象的商业欺诈也变得十分猖獗。因此,反商业欺诈任重道远,有关反商业欺诈的研究工作也需要长期地开展下去。
三、完善我国反商业欺诈的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治理商业欺诈的基本策略
1、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
2、普及教育与专门治理相结合,以普及教育为主
3、重点防范与普遍防范相结合,以重点防范为主
4、知识应用与技术应用相结合,以知识应用为主
(二)政府部门开展治理商业欺诈的主要工作
1、调查研究,制定系统的治理方案
2、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3、建立常规的信息监测系统
4、多部门配合,开展重点治理
5、加强相关立法
6、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