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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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2 16:43 文章来源:河北省整规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针对一些外贸企业以出口订单为诱饵,骗取加工企业保证金、律师鉴证费等商业欺诈行为,按照省整规办的部署和要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06]冀检侦监字30号),并于日前印发执行。
《方案》要求,各级院党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对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与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在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出成果、见实效。
《方案》指出,在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专项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批捕、起诉。要把打击“订单骗局”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对重大外贸领域商业欺诈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制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帮助完善、固定证据;对外贸领域商业欺诈案件犯罪嫌疑人要实行提讯制度,排除非法证据,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构成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方案》提出,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渎职检察、反贪部门查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与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相牵连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真查深究,一查到底。
为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行为,《方案》就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对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特别是重大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案件,要认真摸底排查,掌握案件线索,突出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问题,依法及时督促立案。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对久拖不办、久拖不结的案件以及违法办案、违法取证的坚决依法纠正。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
《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取得的成效,通过法制宣传。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方案》还就各级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外贸领域商业欺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如何及时上报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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