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其他整规工作 >  地方工作 >  正文

山东省四部门出台法律适用意见加大涉烟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07-09-13 15:10  文章来源:山东省整规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针对近年来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为有效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证难、定罪客观要件范围窄、量刑标准不明确、犯罪分子主观认定难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鉴定机构不明确等问题,山东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和烟草专卖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深入探讨,在关键司法理解上取得共识,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重点对四种涉烟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从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界定了多种涉烟犯罪的刑事处罚认定,将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无证运输、无证收购烟叶,无特种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以及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行为等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数额和“违法经营场所”范围的认定问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利于统一公检法机关和烟草部门在联合打击涉烟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尺度,依法加大对涉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烟草市场秩序。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山东省集中开展整治货运站和高档场所非法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2007-09-12 14:21
湖南永州、株州两地公安、烟草部门联合查获一起销售假冒卷烟案    2007-09-10 15:2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整规办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