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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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0 08:42 文章来源:全国整规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2002年,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做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决策,将之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过几年的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形成了自己的模式和特点。
一、近期“信用浙江”建设的基本情况
2006年,“信用浙江”建设工作承上启下,取得了实效。
(一)以编制信用专项规划为中心,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浙江省信用办联合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浙江大学开展了《浙江省“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前期研究》课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五年内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基本框架。同时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一批调研成果。信用规划已经编制完成。
(二)以建设和完善两个平台为重点,加快推广企业平台应用。截至2007年4月,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系统)入库企业数达到795251家,数据库设计指标项达到88类919项,信息查询次数266万次。数据库可供查询按“A、B、C、D”四级分类的企业信誉度综合信息。与浙江移动等合作开发信用信息移动查询系统。企业信用系统、基准性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三大系统和数据库信息的整合工作已初步完成,提高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政府应用部门由2005年初的4家增加到14家,应用方式主要包括查询、信用数据全面嵌入业务系统、与分类监管挂钩等方式,应用领域从政府部门扩展到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税务部门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万余家,增加税收近亿元。
2006年9月,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2007年2月份试运行。目前,省公安厅等9家单位开展了数据报送工作,已入库的信息主要有:人口身份信息,驾驶员信息和交通违规信息,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和法律基层服务者身份信息和奖惩信息,个人教育信息,个人欠税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失信信息,海关登记管理者信息,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人事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信息等。
(三)以健全法律和制度为保障,全面推进信用法治建设。浙江省第一部信用建设领域的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信用办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系统对外查询的办法、范围和要求;起草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截至2007年4月底,企业信用系统征集信息超过千万条,数据报送单位达到16家。此外,还开展了《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等法规的前期调研工作。
(四)以建设“信用长三角”为契机,大力开展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2006年6月,沪苏浙三地在上海联合举办首届“信用长三角”高层研讨会,发布了《“信用长三角”徐汇宣言》,现场启动全国首个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三地信用监管、服务及信用信息的联动和共享。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营造区域信用环境,省信用办召开了信用服务机构座谈会,与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联合召开了“信用浙江”国际研讨会,与欧洲信息安全(CreditSafe)等公司开展了合作和交流,加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市场。
(五)以试点工作为抓手,全省各地因地制宜推进信用建设。杭州市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的信用建设职能,发布了信用专项规划,以市民卡为基础开展个人信用建设和立法工作。温州市编制了信用专项规划,出台了管理办法,建立了信用信息交换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其他地方也结合实际开展了信用建设工作,如嘉兴市的“一业(房地产业)一镇(乌镇)一城(嘉善商城)”信用监管模式、绍兴市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金华市的专业市场信用建设、舟山市的质量信用建设、台州市的小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建设、丽水市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等。
(六)以提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各部门进一步深化信用建设。一是防范信用风险,打造良好的金融信贷环境。二是完善税收征管信息,提高综合征管能力。三是创新监管机制,实现市场联动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四是应用企业综合信用信息,全面提升业务管理能力。
二、“信用浙江”建设实践经验
(一)信用建设,法规先行。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确保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以企业为突破口。浙江省根据中小企业众多、信用需求迫切的情况,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入手的工作思路,通过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带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着力建设信用数据库。浙江省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事业单位),负责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综合性和专项性并重、全省统一的信用基本数据库,作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正确把握政府定位。政府承担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引导信用需求、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信用市场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等职责。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市场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增值服务,政府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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